因監護侵害行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一般不得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并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
【監護人資格取消后恢復可以嗎】人民法院應當將前款內容書面告知侵害人和其他監護人、指定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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