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車提車的方式: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五日內 , 當事人收到領取通知后 , 就可以提車 。如果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 , 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 , 由扣車的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 , 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 , 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
【交通事故扣車如何提車】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不領取的車輛 , 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 , 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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