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 , 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 , 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 。
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對數罪并罰的適用范圍作了規定:
1、普通數罪的并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 , 對于這種數罪的并罰 , 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
2、發現漏罪的并罰
《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 , 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 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 , 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 , 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 , 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 , 決定執行的刑罰 。已經執行的刑期 , 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
3、再犯新罪的并罰
【數罪并罰的適用范圍有哪些】《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 , 刑罰執行完畢以前 ,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 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 , 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后罪所判處的刑罰 , 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 , 決定執行的刑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