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 , 領了結婚證 , 是不能撤銷的 , 但是如果是被脅迫結婚的 , 是可以撤銷的 。這里的“脅迫” , 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 , 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 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 。
第十一條 , 因脅迫結婚的 , 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 , 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 ,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領了結婚證能撤銷嗎】第十二條 ,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 , 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 , 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 , 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 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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