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并不一定是犯罪,玩忽職守罪要求該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犯罪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 阻礙執行職務,阻礙執法治安處罰
- 贊美抗擊疫情的醫護人員
- 如何做好上訪人員的思想穩定工作
- 崗位津貼是什么意思,項目人員崗位是什么意思
- 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怎么區分
- 釋放人員有什么政策
- 請問現在的社區居委會工作人員有編制嗎?我是找人考進去的。。是不是事業編制。。有分拿。。 居委會社工是什么編制
- 如何提高導游人員服務質量
-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是多大
- 光大銀行信用卡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