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理現場前,當事人應記清對方的姓名、單位、車種、車號 。
2、處理現場后,由肇事方寫明事故事實,經雙方簽字后,交給受害方 。雙方交換駕駛證或有效身份證件 。
3、當事雙方應在二小時之內,駕駛發生事故的車輛共同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報案,逾期不到的按不及時報案認定責任 。
4、對于損失輕微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
【交通事故該如何處理】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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