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 , 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 。
【法律依據】
【什么是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 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 , 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 , 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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