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是指與案件有法定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關系的人員及機構 , 不得參與該刑事案件的處理的一種刑事訴訟制度 。
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 , 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 擔任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 與本案有其他關系影響公證處理案件的 。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自行回避 ,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審判人員回避條件有哪些】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 , 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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