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子女 。即收養人不論是有配偶者 , 還是無配偶者 , 必須無自己名義下的子女包括親生的子女、養子女、有事實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這里所說無子女 , 并非指不能生育者 。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 , 要求收養子女的 , 只要具備相應條件 , 也可以收養子女;當然 , 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 , 也可以收養 。
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種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 , 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 ,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 能夠從物質生活和教育諸方面為被收養人提供必要的條件 。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由于《收養法》此條為剛剛修改的內容 , 哪些疾病不準收養子女 , 還有待于醫療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有嚴重傳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養子女 。
4、年滿30周歲 。這是取得收養人資格的最低法定年齡 , 不滿30周歲的公民一般不得收養子女 。若收養人為夫妻的 , 須夫妻雙方均年滿30周歲收養法修改前為35周歲) 。
【收養人應符合哪些條件】5、有配偶者作為收養人 , 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人包括共同收養的夫妻)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這是根據現行《收養法》第8條第1款和第10條第2款的規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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