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定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如何規定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根據《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
根據該條的規定 ,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性質為一種特殊的復合性不動產所有權 , 其是關于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而產生的管理權三者的結合 。此三者相互依賴、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 構成了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