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訴法》第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
【我國檢察院不批捕后的程序是什么】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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