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制作答辯書并出庭,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
【收到仲裁書怎么辦】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
第四十二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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