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兩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兩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 。那么需要有證據證明這個人財產是婚前的,最好有商定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無商定或商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限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以下財產,歸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有所有的財產 。
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得到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花費;
(三)遺愿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對方使用怎么分】(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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