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想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這種情況下,只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勞動者,那么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 。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非因勞動者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或者代替提前通知,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 。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試用期辭退代通知金可以獲得嗎】(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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