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當欠條中一方當事人的名字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時,債權人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兩個姓名為同一人 。
1、如果欠條名字是欠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過欠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會出具一張證明,證明此人即是彼人;
2、如果有見證人在場,出借人可以找見證人作證,以證明這兩個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沒有見證人,欠款人又不承認借貸關系的存在,債權人可申請筆跡鑒定,證明此欠條的簽名出自欠款人之手,以證明欠條的真實性、關聯性 。
【欠條姓名不一樣怎么辦】《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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