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后分手彩禮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訂婚后分手彩禮是可能返還的 。
【訂婚后分手彩禮怎么辦】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
5、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
作為給付彩禮的代價中,本身就蘊含著以對方答應結婚為前提 。如果沒有結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 。司法解釋規定彩禮予以在一定條件下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為公平性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