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期間買的房子屬于共同財產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 , 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 , 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 ,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 , 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離婚期間買的房子屬于共同財產嗎】(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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