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盤問的最長時間

留置盤問的最長時間是24小時 。
【法律依據】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 , 在特殊情況下 ,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 。
【留置盤問的最長時間】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 , 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