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拘留刑訴法的依據是什么】檢察機關拘留刑訴法的依據是: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6)一百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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