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認為被申請人有可能轉移、隱匿甚至損毀財產(chǎn),從而導致申請人合法權益收到侵害,則申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被申請人名下財產(chǎn)以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xiàn) 。在申請財產(chǎn)保全時,應當依法遞交申請書寫明事實與理由、提供被申請人財產(chǎn)線索,同時還應當提供與保全財產(chǎn)數(shù)額相當?shù)膿#駝t人民法院可不予保全 。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訴前財產(chǎn)保全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 , 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chǎn)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zhí)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范圍
【申請財產(chǎn)保全需要什么條件】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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