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類型可以視為無效公證,一是公證程序違法;二是公證機構或者人員不具備資格;三是公證內容不真實、不合法;四是超出國家規定的可公證范圍的;五是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并提起公證機構復查確實錯誤后撤消的 。
《公證法》第十三條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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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什么情況下無效】 ?。ㄎ澹┪シ垂娑ǖ氖輾馴曜際杖」し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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