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找到工作 , 就不能再繼續領取失業金 。如果是按照相關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所在的單位按照規定已經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 。如果不是因為自身的意愿中斷就業 , 即失業者不愿意中斷就業,而是由于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也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救濟金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失業人員的累計繳費時間已滿一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 。如果累計繳費的時間超過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 。如果累計繳納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已經超過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就是二十四個月 。
【領失業金期間找到工作了怎么辦】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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