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減刑新規定是: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 , 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 , 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 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 , 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
【法律依據】
【受賄罪減刑新規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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