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處理離婚時公房使用權的,應該遵循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照顧女方、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原則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離婚時誰有公房使用權】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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