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的犯人得了精神病怎么辦

如果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患上精神病的,執行機關應該對其監外執行 。參照監獄法有關規定如下 。
我國《監獄法》第十七條規定: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 。經檢查 ,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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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 。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