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征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是不公平的,不應當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應歸失去土地的一方所有 。理由如下:
1、土地補償款的取得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資格的人,不應享有土地補償款的分配
【離婚時征地補償款是否要分割】2、從保護失地農民角度來說,土地補償款應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只有具備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方可取得土地補償款,夫妻一方因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資格,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補償款是對夫妻一方因土地征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補償,具有專屬于特定人身的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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