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對方不參加可以嗎

【合議庭對方不參加可以嗎】1、對于在進行案件審理的時候合議庭成員也必須要參與開庭,這是在法律上明確的規定 。
2、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 , 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
3、合議庭的審判長由符合審判長任職條件的法官擔任 。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
4、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 。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 。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
5、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 , 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