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

1、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管理 , 維護燃氣用戶、燃氣供應企業、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安裝、維修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 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和實施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燃氣燃燒器具是指家用的燃氣熱水器具、燃氣開水器具、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制冷器具等 。
第四條: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堅持保障使用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托的燃氣行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
第六條:國家鼓勵推廣燃氣燃燒器具及其安裝維修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淘汰落后的技術、設備、工藝 。
2、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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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 , 制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標準,其條件不得低于前款的規定 。
3、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經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不設區的城市和縣,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審查批準機構),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持《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
4、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進行資質年檢 。
5、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中直接從事安裝、維修的作業人員,
取得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崗位證書》),方可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
6、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崗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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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應當在一個單位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 。
7、《資質證書》和《崗位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出賣《資質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
9、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改裝、遷移或者拆除,應當由持有《資質證書》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進行 。
10、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受理用戶安裝申請時 , 不得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
11、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標準和規范進行,并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材料和配件 。
12、對用戶提供的不符合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或者提出不符合安全的安裝要求時,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拒絕安裝 。
13、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在家用燃氣計量表后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不得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
14、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完畢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進行檢驗 。檢驗合格的 , 檢驗人員應當給用戶出具合格證書 。
15、未通氣的管道燃氣用戶安裝燃氣燃燒器具后,還應當向燃氣供應企業申請通氣驗收 。通氣驗收合格后,方可通氣使用 。
通氣驗收不合格 , 確屬安裝質量問題的,原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免費重新安裝 。
16、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應當設定保修期 , 保修期不得低于1年 。
17、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維修的企業 , 應當是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設立的,或者是經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委托設立的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 。
委托設立的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應當與燃氣燃燒器具生產企業簽訂維修委托協議 。
18、燃氣燃燒器具維修企業接到用戶報修后,應當在24小時內或者在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內派人維修 。
19、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企業對本企業所安裝、維修的燃氣燃燒器具負有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的責任 。
20、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規范化服務標準 。
21、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企業 , 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用戶收取費用 。
22、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檔案,定期向燃氣管理部門報送相關報表 。
23、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后,應當立即切斷氣源,采取通風、防火等措施,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和《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 。確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進行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