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債務,是指于合伙關系存續期間,合伙以其字號或全體合伙人的名義,在與第三人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承擔的債務 。依據《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br />
【合伙債務判決書在開庭后多久下達】民事案件中,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受理法院院長批準 。因此,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應在上述審限內審結,出具民事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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