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雙方當事人離婚以后 , 彼此不再承擔同居義務 , 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 或雙方輪流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 這就是撫養義務 。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 , 在離婚以后 , 父母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關系 , 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單獨通過訴訟的方式 , 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撫養關系:
【滿足哪些條件撫養權可以變更】(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 , 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三)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 , 愿隨另一方生活 , 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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