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聘用合同書包括哪些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
- 大米經過哪些人的勞動
- 如何辭工
- 一般怎么才算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 和公司簽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
- 勞動是快樂的名人名言
- 勞動仲裁可以旁聽嗎
- 勞動仲裁要請律師嗎
- 五一祝福信息
- 合同書能否作為原始憑證
- 勞動者先仲裁后訴訟的情況有哪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