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 出現以下情形 , 應先向申請勞動仲裁 , 不服仲裁決定 , 之后才能提起訴訟:
【勞動者先仲裁后訴訟的情況有哪些】(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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