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只有使用權的房子,一般是公有使用權房 。其所有人一般是房管局或房管局下述的事業單位,死者生前對使用權房只享有使用權,確切的說被繼承人只是公有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因而生前對其居住的使用權房沒有所有權 , 其子女或親屬不能將該使用權房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來繼承 。如果其子女或親屬不具備成為該使用權房新的承租人的條件,則該房屋只能被國家收回 。
法律依據:
【只有使用權的房子可以繼承嗎】《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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