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書是預約合同,而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本約合同,二者區別如下:
(一)訂約時間不同,預約屬于前契約階段合同,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屬于締約的過失責任范疇;而本約是在民事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定型后簽訂的,雙方應承擔的義務是合同義務 。
【商品房認購書與買賣合同有何區別】(二)預約合同是諾成合同,不受要物約束,強調當事人主觀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決定作用;而本約一般則受要物約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內容 。
(三)簽訂預約合同的目的是訂立本約,由于本約所定的義務是合同義務,直接具備履行內容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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