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沒有權利放棄自己對孩子的監護權的 。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 , 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監護人無權放棄監護權嗎】(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 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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