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文章插圖
大家好,小跳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代位權行使的條件這個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
2、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 。
3、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 , 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 。
4、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 , 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 。
5、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6、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
7、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 , 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 。
8、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 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 。
9、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 。
10、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 , 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 。
11、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
12、3、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
13、我國《合同法》中僅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為保全的必要 。
14、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 。
15、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
16、擴展資料相關法律:得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
17、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 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第12條) 。
18、《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
19、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20、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21、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 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
22、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代位權 。
本文到此分享完畢,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