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化器”是不是電子煙?監管方應有明確認定


“霧化器”是不是電子煙?監管方應有明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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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山
近年來,電子煙行業快速發展,依法規范電子煙行業良性發展,成為監管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 。去年10月1日起實施的《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 。此舉有利于防止生產企業將果味、花香味、甜味、飲料味等各類調味加入電子煙,或通過自行添加霧化物 , 讓電子煙對年輕人產生特殊的吸引力 。
據報道,近期市場上出現了一類名為“中藥霧化器”“草本霧化器”的產品 , 有家長擔心這類“霧化器”對孩子產生誘導和誤導 。首先,這類“霧化器”與傳統的電子煙在外形上極為相似 , 并包含西瓜、茶味、薄荷、枇杷等多種口味,號稱不含尼古丁 。有媒體采訪人員購買了兩款“霧化器” , 吸食后發現其霧化模式與電子煙基本相同 。消費者如果不加以留意,很容易將這類“霧化器”當成一款電子煙產品 。
根據強制性國家標準,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都是被禁止銷售的,這些“中藥霧化器”是否存在打擦邊球的嫌疑?是否通過標榜“中藥”“草本”而繞開了相關規定?同時,這些“霧化器”在外形、霧化模式等方面的“神似”,會不會讓消費者誤以為電子煙并加以購買?
其次,有“中藥霧化器”廠家稱其為“食品級”產品 。但中藥是傳統的治療藥物,其成分和功效經過嚴格的科學研究和驗證,食品級產品則是指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兩者在性質和用途上有明顯的區別 。將“中藥”產品與“食品級”相聯系,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對產品的認知和使用 。
“身份不明”的“中藥霧化器” , 不僅讓消費者為之困惑,也讓相關部門面臨管理盲區 。據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管局介紹,該局接到對當地銷售的一款“中藥霧化器”的情況反映,但該產品生產地的藥監局復函確認,該產品是一類醫療器械 , 不是煙草制品和電子煙,這一認定使他們缺乏調查和執法的抓手 。而閔行區煙草專賣局表示 , 該產品標明“中藥霧化器”幾個字,讓他們很難直接將之定性為電子煙,他們已將問題上報,希望上級部門對此進行認定 。
另據上海市消保委法研部負責人介紹 , 我國煙草專賣法、電子煙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 , 電子煙是“用于產生氣溶膠供人抽吸等的電子傳送系統”,將不含煙堿(尼古丁)的電子煙納入電子煙定義范圍,所以對一些不含有尼古丁,但外觀和電子煙相似的特殊商品 , 應制定相應的標準和規范,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消費安全 。
總之,目前一些“中藥霧化器”“草本霧化器”處于一定的“監管空白”狀態下 , 在生產、銷售、宣傳等方面,企業和商家擁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消費者則面臨信息不對稱,一旦出現商品質量和服務糾紛,維權可能存在較大的困難 。
無論“中藥霧化器”“草本霧化器”是企業宣傳的藥品,還是“食品級”產品,抑或是一種電子煙產品,歸根結底都要進入人體 , 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健康與安全,不能任由企業自說自話,不能游走于監管之外 。煙草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應依法對“中藥霧化器”“草本霧化器”做出清晰的認定,如果經調查確認其確為電子煙產品,則應納入《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常態化監管范疇,以更好地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
【“霧化器”是不是電子煙?監管方應有明確認定】文章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