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試行)》,一般認為按民用建筑的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為四級:一級100年以上,適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層建筑;二級耐久年限為50到100年,適用于一般建筑,三級耐久年限為25到50年,適用于次要建筑;四級為15年以下,適用于臨時性建筑 。
【建筑的壽命一般是幾年】若對于地基和主體結構發生質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引起爭議,應首先確定該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 。
已有確定年限的,以該年限為準;無確定年限的,由原設計單位或有權確認的部門確定,并按此確定的年限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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