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浙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告知書


2022年7月浙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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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浙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告知書
各位考生:
你好!歡迎參加浙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學考),為幫助考生更好地了解本次考試的有關要求,特作如下提醒和告知:
1.考生健康要求 。溫州防疫碼為綠碼且體溫正常、無相關癥狀(干咳、乏力、咽痛、腹瀉等)的考生正常參加考試 。溫州防疫碼異常、體溫異常(≥37.3°C)、有相關癥狀(干咳、乏力、咽痛、腹瀉等)的考生,應立即向所在學校報告 ??忌匆筮M行溫州防疫碼申報或核酸檢測 。疫情防控具體要求詳見《2022年7月浙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溫州考區考生疫情防控須知》 。
2.本次考試屬于國家教育考試,考試的組織管理將按高考有關規定執行 。請考生在考試中嚴格遵守考場規則,持《準考證》《身份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入指定考場,獨立完成答卷 。
3.本次考試啟用身份識別儀對考生進行人臉識別身份驗證,考生在接受監考員檢查完畢后,將身份證“豎放”在機器讀卡處,面部對準識別儀驗證框進行人臉識別,期間不可進行任何操作,驗證后入座 。若身份證消磁或丟失,需提前補辦 。
4.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學考不得提早離場 。
5.考生在拿到答題紙后,首先要核對答題紙上的條形碼姓名、準考證號與自己的信息是否一致,在考試過程中要注意查看答題紙上每道題的答題區域,避免答錯區域 。
6.考生和家長對早高峰的交通因素要有充分考慮,適當提前赴考點的時間,避免遲到誤考,同時注意往返交通安全 。如有家長送考,請做到即送即走,不要滯留聚集在考點周圍 。
7.考生如在考試中不遵守考試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在此,特別提醒:考生違反考試規定,被認定為有考試違紀行為(如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的等)的,取消該考生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被認定為有考試舞弊行為(如攜帶手機參加考試的、夾帶資料等)的,該考生本次報考的各科目成績無效;如違規行為觸犯了國家刑法,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
其它具體事項,請查看《考場規則》
祝你考出理想的成績!
考場規則
一、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違反考試期間的疫情防控要求 。
二、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身體健康監測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
三、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及毛巾(擦汗用須擰干)、無商標紙的飲料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
嚴禁攜帶手機等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 。
【2022年7月浙江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考生告知書】四、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上以便核驗 。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 。凡漏填(涂)、錯填(涂)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
五、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
六、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學考不得提前交卷 。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
七、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 。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和監考員 。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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