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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 。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其他文件也受第40條規定的約束 。無法當面送達的 , 可以留置、委托、郵寄、轉發或者公告(公告必須由受送達人送達)
【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法送達怎么辦理】以上說明了如何處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不到的情況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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