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
【合同履行地的確認方法是什么】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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