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案例分析題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討論題目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案例分析題 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討論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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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民法通則》136條: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1年 。
2、即自受傷害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受侵害之日起1年內起訴 。
3、2、2006年4月15日,訴訟時效未屆滿 。
4、因為本案中,發生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
5、訴訟時效中斷是指 , 一旦債權人(本案中的受侵害人)積極行使權利如:要求賠償或進行調解,時效重新起算 。
6、2005年4月10日和4月20日分別發生了兩次時效中斷 。
7、故而,時效的計算起點為2005年4月20日,2006年4月15日起訴,未過1年的訴訟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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