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在一方名下離婚時能否分割】福利房在一方名下,如果購買產權時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認定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是可以分割的 。
如果婚前用自己的積蓄通過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權,在婚后將產權買下來,離婚時對原來為取得使用權轉讓款應當認定是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房產的余額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 蘋果手機屏幕共享在哪
- 羽絨服修補的巧妙方法
- 在長江用什么魚餌最好釣魚
- 春天的旋律原文
- 手機wps散點圖怎么顯示公式
- 10年馬自達3空調濾芯位置 10年馬自達3空調濾芯在哪
- 在國內用手機怎么打加拿大電話?
- 山東經濟排名 東營在山東經濟排名
- 15福睿斯空調濾芯在哪拆裝圖片 15福睿斯空調濾芯在哪
- 科目二側方停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