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法院能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能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能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該怎么辦】(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 , 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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