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
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比如: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有的價款為10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為2萬;主債權的利息為3萬;主債權為20萬 。
1、如果先清償費用和利息,則只能清償5萬主債權,剩余的主債權為15萬,并按照15萬繼續計算利息;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怎么理解】2、如果先清償主債權的話,則可以清償10萬主債權 , 剩余的主債權為10萬,那么原先的利息和費用都未得到償還,而新的利息是按照10萬繼續計算的;
由此可見 , 如果先清償主債權,當發生無法全部清償的情況下,債權人會損失利息收益,因此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利益,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達到懲罰債務人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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