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個案件單獨一審只開一次庭 。有中止審理的情形時 , 同一案件會開兩次庭 , 根據具體案情判斷 。二審發回重審的 , 一審法院重新判決 , 當事人可以上訴;當事人對二審判決不服的 , 可以申請上一級法院再審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 , 由本院院長批準 , 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 , 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訴訟一般開幾次庭】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 , 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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