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租賃合同的規定有如下條款:1、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 。超過二十年的 , 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 , 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 , 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4、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 ,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 , 視為不定期租賃 。5、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 , 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
法律依據:
【對租賃合同的規定有哪些】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 ,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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