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董事會的程序規則

【召開董事會的程序規則】召開董事會的程序及規定有以下內容: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 , 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條規定 ,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 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 , 實行一人一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