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 , 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 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怎樣解決離婚房產糾紛】(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 , 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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