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間出錯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由誰承擔責任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如果是員工故意造成的,由員工承擔責任,如果不是故意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損失 。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
【試用期員工出錯責任誰負】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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